| 关于印发萧县引荐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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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11-08 08:41 文章来源:萧县人民政府网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现将《萧县引荐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奖励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萧县人民政府
二00五年四月五日
萧县引荐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奖励办法
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县投资,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,根据《萧县2005年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办法》(萧政[2005]10号)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要或组织(以下称引荐人)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和资金在500万以上(含500万元)并获得成功的,给予奖励。其中,公务员非职务性引荐外来投资可按本规定给予招商引用补贴。
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业客商真实投资意向,协助双方直接联系,促使外业投资项目获得成功。
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:
(一)符合国家产业政策;
(二)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;
(三)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;
(四)项目分类及要求:
1、工业项目(含加工制造业,农副产品深加工业,资源开发);
2、农业产业化项目;
3、旅游项目;
4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;
5、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项目;
6、房地产开发项目;
7、捐赠资金和实物。
以上项目必须达到开工建设或投入运营的要求。
第四条 奖励标准:
(一)工业项目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1.5‰计奖;
(二)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‰计奖;
(三)旅游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.5‰计奖;
(四)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‰计奖;
(五)盘活工业企业资产存量,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.5‰计奖;
(六)房地产开发项目,实际投入资金达到2000万元(含2000万元)以上的,按0.5‰计奖;
(七)引资捐赠资金和实物的,按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价值总额5%计奖;
(八)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委托中介组织招商项目的奖励,可实行一事一议。
第五条 引荐人的奖金,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。外资按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。
第六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,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审核,确认引荐人的资格,核定奖励标准后,报县政府批准。
第七条 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,经县政府批准后,应向社会公布,对30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。
第八条 资金来源:
(一)对引荐成功的项目按第四条奖励标准奖励,资金由受益企业的县财政承担;
(二)引荐独资企业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奖励,由同级财政支付;
(三)引荐捐赠款牧和争取免还款物的,由受益单位支付。
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为地方政府引进的项目或国有企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引进的项目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《办法》由萧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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