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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_登记设立变更
2007-03-23 09:44  文章来源:萧县人民政府网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审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。

申报条件: 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之规定。

申报材料:

1 . 名称变更:

( 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;

( 2) 《企业( 公司) 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,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
( 3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,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
( 4)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。

注: 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 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2 . 住所( 经营场所) 变更:

( 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;

( 2) 《企业( 公司) 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,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
( 3) 新住所( 经营场所) 使用证明。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 不能提供以上产权证复印件的, 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复印件;

( 4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( 经营场所) 必须报经审批的,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。

注: 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 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3 . 法定代表人变更:

( 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;

( 2) 《企业( 公司) 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,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
( 3)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 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、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;

( 4) 《公司( 企业)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。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;

( 5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,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
( 6)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。

注: 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 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4 . 经济性质变更:

( 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;

( 2) 《企业( 公司) 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,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
( 3) 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;

( 4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报经审批的,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
( 5)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。

注: 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5 . 经营范围变更:

( 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;

( 2) 《企业( 公司) 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,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
( 3) 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,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
( 4)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。

注: 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 6 . 注册资金变更:

 ( 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;

 ( 2) 《企业( 公司) 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,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
 ( 3) 国有企业提交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》, 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;

 ( 4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,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
 ( 5)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。

  注: 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  7 . 经营期限变更:

  ( 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;

  ( 2) 《企业( 公司) 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,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
  ( 3) 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;

  ( 4) 企业章程修正案;

  ( 5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
  ( 6)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。

  注: 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  8 . 分支机构变更:

  ( 1)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;

  ( 2) 《企业( 公司) 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 企业加盖公章) ,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
  ( 3)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。

  注: 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、撤销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核转手续适用本规范。企业申请设立、撤销分支机构, 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。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,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 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
  办理程序: 审查→受理→决定。

  法定期限: 受理后15 个工作日内。

  承诺期限: 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。

  收费标准:80 元/ 户; 变更注册资本的, 增加注册资本与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 000 万元, 增加部分按增加注册资本总额的0 .8 ‰收取变更登记费; 增加注册资本与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000 万元的,1 000 万元以内( 含1 000 万元) 增加部分按0 .8 ‰收取, 超过1 000 万元增加部分按0 .4 ‰收取; 增加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 亿元的( 不含1 亿元) ,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。

  收费依据: 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价费字[ 1992] 414 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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